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实践教学需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资源;是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科技开发及技术服务的场所;是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道路,体现高职教育特色,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高职院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其重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为实现技能兴国,建设技能型社会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支撑。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包括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遴选入库、建设审批、建设场所选定、房屋改造、技术设备购置、设备调试、管理人员培训、建设项目验收等环节。实验实训室管理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日常实践教学运行管理、设备更新、维护维修、安全保障、安全检查、运行效果的评估以及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考核等。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按照“党委领导,中心统筹,院部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院部是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由主管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部负责人组成的实验实训室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总体规划;
(二)审批学校实验实训室年度建设计划;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实训室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四)协调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验收;
(五)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实训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学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
(二)编制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实训室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牵头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方案设计论证、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四)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建设和全校教学、科研及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技术资料归档;
(五)负责实验实训室平台数据统计填报,配合财务处做好仪器设备资产登记建账、报损报废和资产处置工作;
(六)统筹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指导教学院部做好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防范;
(七)协同做好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队伍教育培训与绩效考核。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是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专业群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本院部实验实训室建设总体规划;
(三)制定和实施本院部实验实训室年度建设计划;
(四)负责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
(五)配合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配合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七)负责实验实训室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统筹兼顾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效益,集中有限资金,确保“双高校”建设专业群的骨干、重点专业实践教学急需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的投入,加强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的建设,满足学生就业关键技能培养的需求。
第九条 资源共享原则。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要符合专业群建设要求,要按照专业门类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新的实验实训室建设要按照技术大类来分,针对岗位群设置,功能相近的实验实训室要进行归类合并,每个实验实训室要求能面向三个以上专业开展实践教学。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要形成生产能力,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新开课程的实训尽量利用已有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连续两年教学工作量和使用率不能达到实验实训室设立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或撤销。
要加强与社会单位和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方式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条 先进适用原则。新建实验实训室或新增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要注重提高实训车间或模拟场馆设备设施的技术含量,既要有数量较多的常规设备,又要有一定数量的先进设备,尽可能与行业和技术发展水平保持同步或适当超前。实训设备可以采用仿真设备、仿真设备加实际设备、实际设备等方式。注意成组配套,尽快产生实训能力。
第十一条 实用开放原则。实验实训室建设应侧重工艺性、应用性、设计性、创新性和综合性,侧重学生应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在完成大纲规定的实训任务基础上,应主动开展面向校内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术资格鉴定工作,成为高技术资格证书的指定培训点及考点,为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成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对外服务的基地。
第十二条 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建立相应的实验实训室建设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实验实训室建设按照学校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水平,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的规划与设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规划与设置,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专业群建设布局、功能定位,根据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要求,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目标,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验实训室的规划与设置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规划和设置要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训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规划与建设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论证、申报立项、入库审批、工程招标、建设实施、技术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由教学院部调研论证后向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申报,项目立项入库并经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使用院部共同组织实施,项目使用院部负责工程技术监督,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后,由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竣工项目的终审验收。对未完成预定建设计划与建设目标的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中需要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以上)的,必须请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获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实训室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必须通过设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审核批准;
(二)有明确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充足的实践教学任务,实验实训室的年工作量不低于专业年教学课时总量的50%;
(三)具有完成面向三个以上专业实践教学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四)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和实验实训室负责人;
(六)有完善的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以“优先教学需要、保证专业建设、促进科研发展”为指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投入,重点建设省“双高校”建设任务书明确的、专业群建设所急需的专业实验实训室、优势特色专业群实验实训室、新获批专业实验实训室、专业群转型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等项目,提升实验实训室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按照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由项目使用单位指派专人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开展项目的选题论证和建设工作。项目负责人应选择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程序:
实验实训室建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省市财政教育项目库建设管理,建设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立项。学校发布项目建设申报通知,相关教学院部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签后,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进行初审,择优推荐项目参加入库评审。
(二)入库项目招标。项目立项入库经学校研究批准建设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对入库项目建设方案组织专家审定后报学校进入招标程序。
(三)中标项目建设。学校对批准建设的项目组织招投标,签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司签订中标合同,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做好项目合同的执行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四)竣工项目验收。项目合同完成后,学校按照校、院两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其中项目建设使用院部负责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收,签署验收意见,并收集整理该项目从申报立项到竣工验收所有环节建设档案资料,形成建设档案资料卷宗上交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竣工项目的终审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项目经费结算,然后交付使用。
(五)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实验实训室建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后,除不再进行省市财政教育项目库入库评审外,其他程序参照省市财政教育项目库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跨专业共建实验实训室,实现资源共享,对共建实验实训室,在仪器设备投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外资,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实训室。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各教学院部共同履行实践教学体系管理职能。
教务处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各院部的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统筹,合理安排,具体落实。其工作任务是:(1)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编写、修订实践教学计划和大纲、实践教学管理文件,拟定实践教学的具体工作计划等;(2)全面协调学校每学期的实践教学活动,组织各院部编排《实践教学进程表》、《实践教学课程表》、《实践教学任务书》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指导各院部实践教学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全校各专业实践教学课时超过专业总课时的50%,有计划地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各院部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管理进行全面统筹安排和监督,具体落实。其工作任务是:(1)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订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验收、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2)对实验实训用房、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材料的管理、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实验实训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考核;(3)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院部负责实验实训教学的组织和落实。其工作任务是:(1)根据本院部专业设置与调整需要,建设和调整本院部的实验实训室,对仪器设备资源进行合理配置;(2)组织编写实践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指导书;(3)全面安排本院部的实践教学活动,重点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授课计划、师资配备、教学组织、教学考核、总结提高以及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学生创新指导等方面的组织工作;(4)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办出专业特色;(5)落实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本院部师生安全教育培训;(6)指定专人加强对实验实训室日常运行管理,建立管理台账,统计实验实训室使用率、开放运行相关数据;(7)加强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院部实验实训室管理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各院部要明确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实验实训工作,负责本院部实验实训室的日常教学、管理、安全、考核工作。具体任务是:(1)承担实践教学的实施任务,对各实验实训室进行管理;(2)落实实验实训室资源的调配、管理和结果处理,包括任务分配、材料采购、组织教学、过程检查、成绩评定、职业氛围营造、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财产管理、安全管理和工作总结;(3)在本院部的统筹安排下,对实验实训室的软硬件建设提供具体方案。
第七章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训、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学校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学校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按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要根据实验实训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聘相应的职称。实验实训室技术人员的职称系列可以是教师、工程、实验、研究、经济等系列。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实验实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验实训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实验实训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实训队伍的整体水平。
(一)培训要求
包括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内容涉及实验实训基础知识、实验实训新技术新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国家及行业的新政策新动态、实验实训室安全及应急预案等。
(二)培训对象
1.新进人员。学习实验实训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实验实训室人员行为守则,掌握自己所任职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做好安全事故预防。
2.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管理技能。
3.操作人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掌握岗位知识、技能和相关操作规范;掌握新技术新方法;掌握安全事故防范常识。
(三)培训方式
可通过参加本行业或系统组织的研修班、技术讲座、技术培训、认证培训、经验技术交流会等形式进行培训。
第三十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有毒等工作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实训室主任、技术人员和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校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确定接替人员,并认真办理物品、实验实训教学资料和教学档案等移交手续。
第八章 实验实训室评估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加强环境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毒、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各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提供各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实训室规划与功能、基本条件、实践教学指导队伍、管理水平、实践教学改革与质量、实验实训室特色创建等方面要求,建立学校实验实训室日常评估考核制度,制定相关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与细则,对实验实训室开展日常考核、评估工作。
第九章 实验实训室经费投入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工作经费是保证实践教学的基本费用,分为实验实训室建设费用、实验实训室维持费用两大类,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经费的分配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强化亮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效益至上;明确方向、专款专用等原则进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费是实验实训室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非日常性经费,一般通过申请专项经费,以项目建设形式进行。实验实训室建设费由实验实训项目所在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书编写提出建设计划,报学校实验实训室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优先保证重点专业(群)必开实践教学项目,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践教学项目;
(二)优先安排投资少、见效快、准备充分的项目;
(三)对实践教学项目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践教学比例的项目;
(四)学生反映效果好的实践教学项目;
(五)具有行业领先性或在同等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项目;
(六)在各类院校中紧缺、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
(七)对学生就业有明显促进与帮助的项目。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维持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实践教学日常运行的消耗;设备的大、小维修费;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经费分配的依据是:各实验实训室实际工作量、拥有固定资产台件数和价值金额数、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实验实训室维持费由二级院部提出年度计划,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财务处审核,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院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