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实训室人员准入审核、项目准入审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是各教学院部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构建学校、主管部门、教学院部、实验实训室等单位组成的多级联动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体系。其中,教学院部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层分级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学校主管领导和各教学院部签订《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各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与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实验实训室管理人等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和联系的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的领导责任。学校实验实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的统筹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教学院部对本院部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处、基建处、财务处等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相应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宣传贯彻和执行上级安全法规制度,建立本院部实验实训室安全体制、机制,制定实验实训室功能介绍(包括实验实训室名称、主要设备功能、适用专业、年级、课程、项目等)、管理职责(包括日常运行管理、准入制度、使用登记、设备维保、环境保洁等)、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操作员管理员及学生岗前培训、设备操作方法程序步骤、注意事项、安全要求)等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规范运行。
各教学院部党政负责人是本院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院部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即是本实验实训室兼职安全员,其职责是:协助院部及相关部门安全责任人制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实验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危险品管理台帐,定期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培训,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处理安全事故。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防范技能。
第九条 各教学院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所辖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验实训室醒目位置张贴宣传。
第十条 实验实训人员必须履行实验实训工作场所和实验实训工作岗位所规定的安全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安全准入审核制度,包括实验实训人员准入和实验实训项目准入等审核。
实验实训人员准入审核是指实验实训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实验实训室各项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项目准入审核是对实验实训项目要进行技术安全评估,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实验实训项目严禁进入。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在承揽校内外教学、科研、技能鉴定、资格考试等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必要时双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否则,禁止承揽存在安全风险的校内外实验实训任务。
第三章 安全管理任务
第十三条 重视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实训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规范;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与实验实训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物、废液,不得污染环境,保持实验实训室卫生干净整洁。严格做到“三查、四防、五关”(查电路、查仪器设备、查试剂存放;防潮、防火、防爆、防盗;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实验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完好情况,妥善保管,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消防和安全设施及通道标识明显,方便使用。
第十四条 重视应急管理。实验实训室应当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制订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实训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要根据安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学校,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重视防火防盗工作。防火工作以预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新,保持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增强防盗意识,增加必要的防盗措施和监控设备,人防技防结合,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 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品的购买、保管、领用、余量监控、登记、回收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全程化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严格出入库管理,按精确计量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重视辐射防护管理工作。实验实训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剂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须储存在专用密封容器中并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重视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购买、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的管理,做到专瓶专用、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重视实验实训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生物、基因工程生物等安全管理,严格在相应级别的实验室操作相关实验。
第二十条 重视实验实训室安全保密管理工作。承担保密项目的实验实训室应经常对实验实训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检查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杜绝泄密事故。各实验实训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实验实训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承担保密项目的实验实训室场地不得对外开放,参观实验实训室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审批,并划定参观范围。实验实训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资料,均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第二十一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实训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应当实施安全与环保措施,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将消防设施、排废处理方案等列入工程设计规划,报消防、环保、建筑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合适场所,做好水、电、气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注意大型仪器设备停电、停水、停气的应急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停气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院部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由具备专业维修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向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报告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领用、借用或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使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五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使用高压电应严格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在检查用电环境合格,并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电路应配备空气开关和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二十九条 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三十条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第三十一条 加热电器设备工作时,人不离岗。当实验人员长时间离开实验实训室和遇到停电事故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连续工作超过24小时的设备,应派人轮流值班。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电器设备及用电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灯头、插座、开关等的带电部分不能外露,严防人体触及带电部分。
第三十三条 当遇到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烧断时,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按电器设备的用电要求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不得随意加大,更不能用其它金属导线代替。
第三十四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配备电源稳压、稳流设备,重点设备还应加装防雷设备。
第六章 废弃物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院部应重视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安全处置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好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危险废弃物收集、存储、转移、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负责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工作,与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定期完成危险废弃物转移处置。
第七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操作规范培训情况;
2.实验实训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3.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运行情况;
5.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和危险品处置情况;
7.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对全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三)各教学院部要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做到安全检查常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要建立检查活动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教学院部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各教学院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针对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对于需要学校和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交报告协调解决。存在隐患在未得到妥善解决前,实验实训室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意外事故,教学院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延误。事故调查中,教学院部要配合调查和处理,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第四十条 各教学院部及相关部门必须定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制订安全奖罚措施,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给予表扬、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进行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切实做好本院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